南方都市报8月9日讯(记者何)江苏人王某山私自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的零部件,组装成整车出售。后来为了卖,他买了一个和品牌标签很像的“山寨”标签,作为品牌车卖到海南各个市县。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6年6月7日,江苏宗申车业有限公司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其未委托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在海南加工、组装、生产宗申之星电动三轮车,但发现部分工商户在海南部分地区销售车厢上印有“宗申之星”字样的电动三轮车,以宗申电动三轮车的名义误导消费者、欺骗消费者,严重违反”。【网店出售】自组装电动车贴“名牌”,卖眉毛当注册招牌,被判有期徒刑3年。
随后,定安、乐东、白沙、昌江、澄迈、临高工商局分别从当地部分经销商处查获假冒“宗申之星”商标的“宗申”电动三轮车50辆。据定安、乐东等地经销商介绍,他们的“宗申之星”电动车是从杨浦王某山处进货的。王某山上门推销“宗申之星”电动三轮车时,自称是宗申电动车厂在海南的经销代理。杨浦有个大仓库,牌子老,质量好,网店卖得好,所以都以为是宗申厂家生产的车,多次从王某山那里进货。
2016年6月20日,工商部门从王某山组装生产电动三轮车的板房内查获成品车28辆(其中2辆已贴有宗申之星商标)、半成品车30辆及各种零部件。经对从经销商和板房查获的电动三轮车抽样鉴定,有26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要求。通过对比宗申厂家车辆与被查扣车辆,被查扣车辆的车厢贴有宗申之星的标识,“宗申”字样放大加粗,更加突出,而“之星”字样较小,颜色较浅,不显眼,容易与宗申车辆所附商标混淆。
2016年6月21日,王某山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8月左右至2016年6月,王某山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江苏省丰县购买电动三轮车零部件,擅自在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台湾省村租用的板房内组装生产电动三轮车,并在海南多个市县销售。
2015年底开始,王某山在未经宗申注册商标所有人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宗申车业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宗申之星的未注册商标标识,贴在其组装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上,谎称“宗申之星”电动三轮车为“宗申”牌汽车,向各经销商销售。之所以冒用宗申品牌,王某山说“因为宗申牌电动三轮车是中国名牌,质量和销量都不错”。
二中院认为,王某山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装销售电动三轮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其组装的机动三轮车附加与“宗申”注册商标相同的“宗申之星”商标,假冒“宗申”牌汽车并销售。非法经营金额2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他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王某山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省二中院判处王某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检获的52支电子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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